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迁移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该建筑重置价一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