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缮重要建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