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