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擅自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