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立面或者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有特色的院落、门头、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等环境要素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