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二)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四)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五)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