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与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风貌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鼓励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利用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