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对每处重要建筑制定修缮规定,并将修缮规定和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相关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明确其维护、修缮义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