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含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建筑和被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统一的标志牌。标志牌中应当标明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的名称、文化艺术价值、历史背景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