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和修缮规定使用、维修建筑。转让、出租建筑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和规定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