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为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需要搬迁住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