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貌区内的人口密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逐步建设和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