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