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是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