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历史资料情况;(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评估情况;(三)保护范围;(四)保护要求。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指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周边相应的自然界线或者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的相应范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