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五条已废止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