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四条已废止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