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列入重要建筑保护名录:(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二)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三)著名人物的故居;(四)其他反映南京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