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列入重要建筑保护名录: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二)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著名人物的故居;

(四)其他反映南京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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