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