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和优化教育资源,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制定相应措施,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保障职业教育按照适当比例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