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为受教育者接受职业教育,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