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条已修改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