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擅自收取费用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