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保证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