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二条已修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进行培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