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