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