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者职业培训;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技术工种,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就业上岗;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