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保证教育质量。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重视实践性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运用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