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