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体经营者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