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罚或者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