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