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