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监督执法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