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