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发生火灾事故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赶赴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火灾情况、统计火灾损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