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和期限,确保消防安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