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监督执法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