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