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监督执法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