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油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