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保管人员;(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运输的人员;(四)固定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五)消防产品维修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还应当取得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