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下列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保管人员;
(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运输的人员;
(四)固定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
(五)消防产品维修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还应当取得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