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工作:(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约;(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建立志愿消防组织;(五)组织扑救火灾;(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寨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