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工作: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建立志愿消防组织;
(五)组织扑救火灾;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寨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