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的同时,应当有计划地对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进行消防维护和改造,开辟防火线,设置消火栓,修建防火墙、消防水池(水塘),配备消防器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