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条已修改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车辆、单位交通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疏散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标示和使用说明。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应当掌握灭火、疏散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