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人员密集场所、可燃物品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电器产品、电气线路,经营管理者每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