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弃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