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教育、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查验其所涉场所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